教育部日前下發《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通知》稱,今年國家將完善招生錄取結果複查制度,有關部門將組織專家對錄取結果尤其是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結果進行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0%。
  我贊成教育部對高校的自主招生依法進行監督,但卻對教育部去“複查”高校的自主招生結果並不看好。從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分析,教育部有權依法檢查學校是否按規定進行招生信息公示,建立確保招生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機制,但卻不適宜去複查學校的具體招生行為——確定怎樣的招生標準,如何招生,這應該屬於學校的自主辦學範疇。
  教育部於2010年頒佈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該辦法明確要求,高校必須公佈招生信息,必須公示自主招生學生信息。今年年初,教育部進一步要求高校招生做到十公開,對於特殊類型考生,要公示筆試、面試成績。
  因此,從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看,教育部應該做的是,依照規定,檢查自主招生高校是否按規定公示自主招生信息,並嚴肅追究不按規定公示自主招生信息的學校。值得註意的是,自主招生高校公示的信息,最多只有7項,包括考號、姓名、性別、省份、高校、文理科、語種等,根據這些信息,公眾根本無法進行監督。教育部應該根據十公開的細則,檢查學校的相關工作。
  從目前的複查制度看,教育部門似乎並不准備檢查高校是否依照規定進行信息公開,而是要去複查具體學生的錄取,是否符合標準,這貌似嚴肅,實則是教育部門越權。
  高校的自主招生,能否確保公平、公正,最根本的機制是建立獨立的招生委員會,由招生委員會確定招生標準,並監督職能部門嚴格執行,行政不得干預招生委員會的工作。教育部門的複查,如果不是檢查學校的信息公開和是否建立獨立的招生委員會,而是具體去看某個學生是否達到錄取標準,這實質是越權干涉學校的招生自主權,並不利於落實學校的自主權,也無法確保招生的公平。說到底,行政部門的“複查”,也是權力對招生的干預,這和學校行政對招生的干預,性質並沒有什麼不同。
  實行高校自主招生,是深化高等學校管辦評分離、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改革,因此,要基於管辦評分離,來審視教育部門在高校自主招生中的作用。在筆者看來,對於高校自主招生,政府部門要制定自主招生規範,比如信息公開制度,要求高校必須執行,同時,要求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校,必須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行政權和教育權、學術權分離,在招生過程中,建立防範行政干預招生的“防火牆”,這些工作遠比以抽查的方式進行複查更重要。
  政府部門的職責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只有政府回歸本位,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並監督學校建立確保自主權得到有效使用的辦學制度,才能調整政府管理學校的模式,提升學校的現代治理能力,回應社會對高校能否用好自主權的關切。
  熊丙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f42kfxff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