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正計划上報《不動產登記條例》給國務院,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並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被“剎車”,“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寫進《條例》第6章第72條,全國實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釘釘”。(6月2日《法制晚報》)
  也許是承載了人們太多的期許與訴求,“以人查房”入法成為近年來備受民眾關註的輿論焦點。國土資源部將“依法以人查房”寫入即將上報的《不動產登記條例》草稿,體現民心所向,順應大勢所趨,其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不過,鑒於此前曾有過500個城市住房信息聯網爽約的先例,人們對已“板上釘釘”的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聯網充滿期待。
  回顧“以人查房”的入法之路,堪稱艱難而曲折。2006年出台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中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但隨後成法的《物權法》卻提出,將登記資料查詢、複製限於“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登記信息公開範圍有所縮小;近年來,“以人查房”更是被許多地方政府視為“禁止入內”的信息查詢禁地,紛紛出台限制令。國土資源部此次草擬的《不動產登記條例》仍把允許查詢的範圍限定於“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這或許是受制於其上位法《物權法》的規定。
  “以人查房”何以如此讓人敏感?保護個人隱私當屬冠冕堂皇的拒絕理由。誠然,作為公民不動產的“住房”,的確屬《物權法》的保護範疇,是一般公民不折不扣的個人隱私,但這種“隱私”明顯不同於家庭的銀行存款、首飾細軟、名錶華衣等,為何不能任人查詢?“住房”的本意是人們的棲身之所,當屬“社會資源”的一部分,一人多房勢必會擠壓他人的生存空間。香港政府網站允許公民查詢任意的物業信息,就是為了避免有人占有雙重福利。由此解讀,允許“以人查房”不無規範房產市場、彰顯公平公正、平抑畸高物價之功效。
  “以人查房”還承載了公眾的反腐期盼。正如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嚴金明所言:“不動產登記的實質功能是保護所有人的物權,直接功能是為推出房地產稅做鋪墊,間接功能是反腐等。”儘管條例對“以人查房”設置了限制條件,但隨著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的並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有望被“剎車”,只要紀檢監察部門和政法系統充分發揮不動產登記信息聯網的作用,切實順應民意、履行職責,《不動產登記條例》有望成為反腐倡廉的又一利器。
  其實,無論對於官員還是百姓,只要擁房有據、來源合法,何懼“以人查房”?正所謂“身正不怕影子斜”。當然,“板上釘釘”只是表明一種決心與趨勢,讓“依法以人查房”落地,還需解決好“最後一公里”的問題。期待相關部門回應民眾關切,提升工作效率,儘快使“以人查房”的立法行動,早日成為有法必依的“靴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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